简答题

我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温度降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愣纸箱,再装入20尺的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变色、沾污,损失价值达80000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 试问: (1)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 (3)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正确答案

(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不予赔偿。原因是: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损失。在本案中,运输途中一切正常,货物发生质变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不予赔偿。
(2)进口商应支付货款。因为本案中交货条件为CIF,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解释,按CIF条件成交,买卖双方交货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另CIF是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但如货物品质问题,可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3)出品商应对该批货物负赔偿责任,因为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并无任何风险导致损失,发生质变完全是因为生产工序问题,这属于货物的品质问题,故其应向买方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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