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李某为资助13岁的孙某继续上学,与孙某父母订立无条件资助赠与合同,赠与6000元,每学年2000元,并办理了公证,李某交付2000元后以孙某成绩不佳为由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李某应继续给付,因为该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B李某可不再给付,因为孙某成绩不佳

C李某可要求返还已赠的2000元,因孙某成绩不佳

D李某可不再给付,因为该赠与合同可撤销

正确答案

来源:www.examk.com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 赵县个体三轮摩托车司机孙某,在赵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额为4500元,另外又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6000元,并指定其子为受益人。在保险期间的某日,孙某在运送货主张某及其货物时,在一铁道口与火车相撞。孙某、张某当场死亡,三轮摩托车毁损。这次事故应由孙某负责。现托运人张某之妻向法院起诉,要求以承运人孙某的保险金予以赔偿。

    简答题查看答案

  • 赵县个体三轮摩托车司机孙某,在赵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额为4500元,另外又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6000元,并指定其子为受益人。在保险期间的某日,孙某在运送货主张某及其货物时,在一铁道口与火车相撞。孙某、张某当场死亡,三轮摩托车毁损。这次事故应由孙某负责。现托运人张某之妻向法院起诉,要求以承运人孙某的保险金予以赔偿。

    简答题查看答案

  • 孙某与林某均为胜利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公司)的董事。2002年5月,孙某、林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张某、王某共同开办了一家冷饮厂。该冷饮厂的主要产品为酸奶和冰激淋,与胜利公司的产品相同。2004年4月,胜利公司发现了这一情况,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免去孙某与林某的董事职务,并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孙某与林某赔偿损失。经查,孙、林二人在经营冷饮厂期间,共获经营收入25万元。问:

    简答题查看答案

  • 孙某与林某均为胜利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公司)的董事。2002年5月,孙某、林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张某、王某共同开办了一家冷饮厂。该冷饮厂的主要产品为酸奶和冰激淋,与胜利公司的产品相同。2004年4月,胜利公司发现了这一情况,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免去孙某与林某的董事职务,并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孙某与林某赔偿损失。经查,孙、林二人在经营冷饮厂期间,共获经营收入25万元。问:

    简答题查看答案

  • 孙某与林某均为胜利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公司)的董事。2002年5月,孙某、林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张某、王某共同开办了一家冷饮厂。该冷饮厂的主要产品为酸奶和冰激淋,与胜利公司的产品相同。2004年4月,胜利公司发现了这一情况,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免去孙某与林某的董事职务,并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孙某与林某赔偿损失。经查,孙、林二人在经营冷饮厂期间,共获经营收入25万元。问:

    简答题查看答案

  • 孙某与林某均为胜利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公司)的董事。2002年5月,孙某、林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张某、王某共同开办了一家冷饮厂。该冷饮厂的主要产品为酸奶和冰激淋,与胜利公司的产品相同。2004年4月,胜利公司发现了这一情况,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免去孙某与林某的董事职务,并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孙某与林某赔偿损失。经查,孙、林二人在经营冷饮厂期间,共获经营收入25万元。问:

    简答题查看答案

  • 李某于1988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夫妻双方于1992年离婚。此后,李某继续交付保费,同时未变更受益人。199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并经其妻同意,李某为其受益人。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

    简答题查看答案

  • 李某投保了一份普通终身寿险,受益人指定为他的儿子。采取的是分期缴费的形式,2001年6月13日,李某应缴费而未缴费,7月5日,李某遇车祸不幸身亡,请问李某的儿子还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吗?理由是什么?

    简答题查看答案

  • 1989年10月,李某申请取得一项专利。1990年10月,李某利用自己的发明专利创立了自己的节能炉具厂,并注册“牡丹”牌商标,生意兴隆,李某也成为全国闻名的企业家。1997年2月,李某根据自己的经历出了一本《我的创业之路》。1999年10月,李某去世。由于注册商标“牡丹”有效期即将于2000年10月届满,为继续使用该商标,该怎么办?

    简答题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