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前,董事会应当就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B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前,股东大会应当就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董事会无权作出决议
C甲公司就股票公开转让的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D甲公司就股票公开转让的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15年3月1日,甲、乙、丙、丁四人设立了A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建材的加工与销售。根据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如A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甲欲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则甲拟公开发售的股份的持有时间不得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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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转而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随即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对于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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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天公司”)为扩大融资拟申请其股票在创业板首发并上市。2015年5月11日,飞天公司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了申请文件,由保荐人速达证券公司保荐并向证监会申报。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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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主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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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构成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障碍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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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列股份发行或转让活动中,可以豁免向证监会申请核准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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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建筑材料的加工,现有股东198人。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股东王某将其持有的20%的股份,分别转让给了李某、丁某等四人。已知甲公司的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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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15年7月2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别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经成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3个月。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丁公司”)与甲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是: (1)甲公司拟向丁公司发行新股,购买丁公司价值60亿元的软件业务资产;(2)股份发行价格拟定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5%;(3)丁公司因该次重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自由转让。该项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将持有甲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10%和8%。 甲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11人,7人到会。在讨论上述重组方案时,2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稀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之后,该2名非执行董事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5名董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并决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投票通过上述重组方案的5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乙公司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甲公司2.5%的股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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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15年7月2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别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经成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3个月。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丁公司”)与甲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是: (1)甲公司拟向丁公司发行新股,购买丁公司价值60亿元的软件业务资产;(2)股份发行价格拟定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5%;(3)丁公司因该次重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自由转让。该项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将持有甲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10%和8%。 甲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11人,7人到会。在讨论上述重组方案时,2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稀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之后,该2名非执行董事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5名董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并决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投票通过上述重组方案的5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乙公司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甲公司2.5%的股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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