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某工业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包括设备基础、设备钢架(多层)、工艺设备、工业管道和电气仪表安装等。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交了施工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
上述施工进度计划中,设备钢架吊装和工艺设备吊装两项工作共用一台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其他工作不使用塔机。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施工单位按该进度计划进场组织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要求变更设计图纸,致使设备钢架制作工作停工10日(其他工作持续时间不变),建设单位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塔机按原计划进场,调整进度计划,保证该项目按原计划工期完工。
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将工艺设备调整工作的持续时间压缩3日,得到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补偿要求如下,但建设单位没有全部认可。
(1)工艺设备调整工作压缩3日,增加赶工费10000元。
(2)塔机闲置10日损失费:1600元/日(含运行费300元/日)×10日=16000元。
(3)设备钢架制作工作停工110日造成其他有关机械闲置、人员窝工等综合损失费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