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其妻子王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几日后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二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保险公司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根据受益人受益权的规定,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无需交遗产税,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此外,根据保险利益原则中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限规定,只要张某生前没有变更受益人,其前妻王某仍然是合法的受益人。所以,对于保险公司赔付的2万元保险金,应全部给予张某的前妻王某。企业不能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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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企业于2001年9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10月1日起到第二年9月31日止。投保后两天即9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钓鱼,不慎坠崖身亡。保险公司负不负保险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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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险,在提交的被保险人名单上,已注明张某因肝癌已病休2个月但因保险人未严格审查,办理了承保手续,签发了保单。日后张某因肝癌死亡,而保险人却不能因张某不符合投保条件而拒付保险金。这是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中()的内容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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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团体人身保险是通过一张保险单承保一个团体的全部或部分人员的人身保险,为了防止道德风险,一般要求至少投保团体总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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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团体人身保险中,对投保团体参加保险的人数没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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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某是某有限公司的职工。该公司于2001年10月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期限一年。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上载明:发生保险赔偿事项时,保险赔偿金由投保人转交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002年3月,吴某因私事在他人家中跌伤,后经医院诊断为桡骨骨折。为此,公司批准他休假100天。在此期间,还为吴某发了工资和劳保待遇(未发工资)。不久,保险公司依协议将吴某的保险金付给了有限公司。而公司未将此款项转交给吴某。吴某得知此事后,向公司索要,但公司认为自己本着防止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减轻为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的初衷为职工投保。吴某因私事受了伤,且在其停工期间依然享受了工资,福利,医疗等待遇,公司支付的保险费不但没有得到补偿反而增加了支出,造成新的分配不公,故公司享有该项保险金的权利。为此,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返还保险金并按银行1年期存款利率计算赔偿损失。该公司的理由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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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投保的各种人身保险以及团体投保的人寿保险均可以变更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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