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堤防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条件》(2009年版)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的项目包括土方填筑和砌石护坡,其中土方填筑200万m³,单价为10元/m³;砌石10万m³,单价为40元/m³。
(1)合同中的有关情况为:
①合同开工日期为9月20日。
②工程量清单中单项工程量的变化超过20%按变更处理。
③发包人指定的采石场距工程现场1Okm,开采条件可满足正常施工强度500m³/天的需要。
④工程施工计划为先填筑,填筑全部完成后再进行砌石施工。
⑤合同约定每年10月1日至3日为休息日,承包人不得安排施工。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①在土方施工中,由于以下原因引起停工:
事件1:合同规定发包人移交施工场地的时间为当年10月3日,由于发包人原因,实际移交时间延误到10月8日晚。
事件2:10月6日至15日因不可抗力事件,工程全部暂停施工。
事件3:10月28日至11月2日,承包人的施工设备发生故障,主体施工发生施工暂停。承包人设备停产一天的损失为1万元,人工费需8000元。
②土方填筑实际完成300万m³,经合同双方协商,对超过合同规定百分比的工程
量,单价增加了3元/m³;土方填筑工程量的增加未延长填筑作业天数。
③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采石场地开采了5万m³后,该采石场再无石材可采。监理人指示承包人自行寻找采石场。承包人另寻采石场发生合理费用支出5000元。新采石场距工程现场30km,石料运输运距每增加1km,运费增加1元/m³。采石场变更后,由于运距增加,运输能力有限,每天只能运输400m³,监理人同意延长工期。采石场变更后,造成施工设备利用率不足并延长工作天数,合同双方协商从使用新料场开始,按照2000元/天补偿承包人的损失。
④工程延期中,承包人管理费、保险费、保函费等损失为5000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