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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1月10日,香山电话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批准。1992年8月,香山公司发现先锋有线电厂生产、销售的HA868-9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与本公司生产、销售的电话机的外观设计十分近似,于是,致函先锋有线电厂,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先锋厂复信,承认其电话外型与香山公司相似,但对赔偿一事只字未提。为此,香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先锋厂承担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先锋厂被起诉后,聘请了律师,该律师经过大量艰苦的工作,发现1990年7月9日的《神州电子》杂志上,香山公司发表的HA735-50型电话机的图片。于是,1992年10月13日,先锋厂携带l990年7月份的《神州电子》杂志赶到中国专利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请求宣告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

简答题1

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有效?先锋厂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专利权?

正确答案

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机外观设计专利权应依法宣告无效,先锋厂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专利法》第四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本案中,香山公司在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已在公开出版的《神州电子》杂志上以图片的形式发表过,则失去了其新颖性,虽然是自己发表的,但并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例外情况。我国《专利法》第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况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据以上规定可看出香山公司在<<神州电子>>杂志上公开其图片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可据此宣告读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由于专利权无效,先锋厂的专利侵权便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可依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驳回香山公司的诉讼请求。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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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某为某单位退休干部,丈夫已去世多年,留有二子一女,均由张某扶养长大。长子李明于1990年与冯某结婚,生有一子李军,李明于1992年因病去世,冯某伤心之余,决定不再婚。之后,冯某专心照顾儿子和多病的婆婆,次子李树未婚,在某公司任职。女儿李红甚得母亲喜爱,现在某国留学。1999年7月,张某因心脏病突发被冯某送往医院,虽经数月的悉心照料及治疗,仍无法控制病情,于1999年11月3日病逝。在分割遗产时,远在某国的李红来电话称:张某死前曾打电话给她说,在她死后全部遗产由李红继承,并提供在场的一位护工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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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某为某单位退休干部,丈夫已去世多年,留有二子一女,均由张某扶养长大。长子李明于1990年与冯某结婚,生有一子李军,李明于1992年因病去世,冯某伤心之余,决定不再婚。之后,冯某专心照顾儿子和多病的婆婆,次子李树未婚,在某公司任职。女儿李红甚得母亲喜爱,现在某国留学。1999年7月,张某因心脏病突发被冯某送往医院,虽经数月的悉心照料及治疗,仍无法控制病情,于1999年11月3日病逝。在分割遗产时,远在某国的李红来电话称:张某死前曾打电话给她说,在她死后全部遗产由李红继承,并提供在场的一位护工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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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某为某单位退休干部,丈夫已去世多年,留有二子一女,均由张某扶养长大。长子李明于1990年与冯某结婚,生有一子李军,李明于1992年因病去世,冯某伤心之余,决定不再婚。之后,冯某专心照顾儿子和多病的婆婆,次子李树未婚,在某公司任职。女儿李红甚得母亲喜爱,现在某国留学。1999年7月,张某因心脏病突发被冯某送往医院,虽经数月的悉心照料及治疗,仍无法控制病情,于1999年11月3日病逝。在分割遗产时,远在某国的李红来电话称:张某死前曾打电话给她说,在她死后全部遗产由李红继承,并提供在场的一位护工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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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某为某单位退休干部,丈夫已去世多年,留有二子一女,均由张某扶养长大。长子李明于1990年与冯某结婚,生有一子李军,李明于1992年因病去世,冯某伤心之余,决定不再婚。之后,冯某专心照顾儿子和多病的婆婆,次子李树未婚,在某公司任职。女儿李红甚得母亲喜爱,现在某国留学。1999年7月,张某因心脏病突发被冯某送往医院,虽经数月的悉心照料及治疗,仍无法控制病情,于1999年11月3日病逝。在分割遗产时,远在某国的李红来电话称:张某死前曾打电话给她说,在她死后全部遗产由李红继承,并提供在场的一位护工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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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3月,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7年。2009年10月,张某患病住院。在医疗期间结识了乙公司经理李某,李某以给张某更高的报酬为条件劝张某“跳槽”。张某遂于10月4日同乙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于10月5日以患病难以胜任原工作为由,打电话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2009年11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因其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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