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与家人到山区旅游,晚上住在农家乐旅馆。该农家乐旅馆提供自助餐台,所所提供的新购买的高压锅是由某炊具用具厂出品的,秦某做饭时高压锅气喷致使秦某面部、双手烧伤。共花去医疗费等财产损失共5万元。经查:某炊具用具厂高压锅为不合格产品,农家乐旅馆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 秦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炊具用具厂及农家乐旅馆共同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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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家人到山区旅游,晚上住在农家乐旅馆。该农家乐旅馆提供自助餐台,所所提供的新购买的高压锅是由某炊具用具厂出品的,秦某做饭时高压锅气喷致使秦某面部、双手烧伤。共花去医疗费等财产损失共5万元。经查:某炊具用具厂高压锅为不合格产品,农家乐旅馆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 秦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炊具用具厂及农家乐旅馆共同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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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家人到山区旅游,晚上住在农家乐旅馆。该农家乐旅馆提供自助餐台,所所提供的新购买的高压锅是由某炊具用具厂出品的,秦某做饭时高压锅气喷致使秦某面部、双手烧伤。共花去医疗费等财产损失共5万元。经查:某炊具用具厂高压锅为不合格产品,农家乐旅馆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 秦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炊具用具厂及农家乐旅馆共同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问:假设某炊具用具厂某所受到的财产损失5万元,则其取得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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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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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韩某,男,43岁,农民。薛某,女,34岁,农民。 某日,被告人韩某伙同其姘妇薛某在某市旅馆住宿时,韩唆使薛到外面找男人到旅馆来,以见机行事敲诈钱财,薛同意后,便于当天晚上将贾某骗到旅馆,两人刚坐在床上,韩便将门叫开,进屋盘问两人,并向贾检查身份证,当贾拿身份证时,韩发现贾提包内有现金,便说:“我是公安局的”。说着,就将贾的2820元钱装到自己衣兜内,并令贾写检查。在贾写检查时,韩借故下楼逃跑。 【问题】被告人韩某、薛某构成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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