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公司为上市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原材料按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期末原材料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每月月末按原材料品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13年12月31日,该公司部分原材料情况如下表:该公司2014年1月份和2月份有关甲材料和乙材料收发的资料如下:
(1)1月10日购入甲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税额34000元,另取得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价款8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1%),装卸费1560元,有关款项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该批材料的计划成本为210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2)1月份领用甲材料的计划成本为200000元,其中:基本生产车间生产领用150000元,基本生产车间管理部门领用20000元,辅助生产车间领用20000元,公司管理部门领用1000元,在建工程领用9000元。
(3)1月份乙材料没有发生收、发业务。
(4)1月31日,甲材料和乙材料的可变现净值分别为89136元和120000元。
(5)2月2日,长城公司用全部库存乙材料从黄河公司换入办公楼一栋,并用银行存款支付补价5000元,乙材料的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120000元。黄河公司换出办公楼的账面原价为300000元,已提折旧150000元,已提减值准备10000元,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145400元,换入乙材料仍作为材料使用,假定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