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政府审计机关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客体的范围,对各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员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审计机关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有国企业,应当有计划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
(7)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8)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9)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1)除《审计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项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的监督。
(12)审计机关有权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3)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