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由于甲企业和乙企业的境内营业额达到了申报的标准,因此需要进行申报
B甲企业此时并购股权的行为不需要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C由于甲企业和乙企业的境内营业额未达到申报的标准,因此不需要进行申报
D并购股权取得控制权的行为不属于经营者集中的方式,不涉及申报的问题
如果企业销售合同所规定的商品尚未生产出来,但持有专门用于该商品生产的原材料,该原材料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其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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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一项经营租赁合同,乙企业将其持有产权的一栋办公楼出租给甲企业,为期5年。甲企业一开始将该办公楼改造后用于自行经营餐馆。由于连续亏损,2017年1月1日,甲企业将餐馆转租给丙公司,以赚取租金差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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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快餐企业在全国拥有600家零售门店,甲决定将其位于w市的8家零售门店中的一家A门店出售,并于2017年8月20日与乙企业正式签订了转让协议,假设该A门店符合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该种情形构成甲的终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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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017年年末持有乙原材料100件专门用于生产丙产品,成本为每件4.9万元,每件乙原材料可加工为一件丙产品,加工过程中需发生的加工成本为每件0.8万元,销售过程中估计需发生运输费用为每件0.2万元,2017年12月31日,乙原材料的市场价格为每件4.8万元,丙产品的市场价格为每件6万元,2017年之前未对乙原材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2017年年末对原材料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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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015年1月10日以银行存款17200万元取得乙公司80%的股权,购买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9200万元。假定该项合并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2017年1月1日,甲公司将其持有乙公司股权的1/4对外出售,取得价款5300万元。出售投资当日,乙公司自甲公司取得其80%股权之日起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价值为24000万元,乙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0000万元。该项交易后,甲公司仍能够控制乙公司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假定不考虑所得税等相关因素,甲公司2017年合并财务报表中因出售乙公司股权应调整的资本公积的金额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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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000000股,系公司第10名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5年5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时发现: (1)2014年9月,王某买人甲公司股票20000股;2014年12月,王某将其中的5000股卖出。 (2)2014年10月,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 2015年6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王某无权取得其所转让股票的收益;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 2015年8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未作特别规定;王某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3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张某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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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000000股,系公司第10名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5年5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时发现: (1)2014年9月,王某买人甲公司股票20000股;2014年12月,王某将其中的5000股卖出。 (2)2014年10月,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 2015年6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王某无权取得其所转让股票的收益;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 2015年8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未作特别规定;王某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3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张某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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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000000股,系公司第10名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5年5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时发现: (1)2014年9月,王某买人甲公司股票20000股;2014年12月,王某将其中的5000股卖出。 (2)2014年10月,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 2015年6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王某无权取得其所转让股票的收益;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 2015年8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未作特别规定;王某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3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张某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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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5日,甲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收购股票上市的乙公司3.5%的股份。同日,甲公司的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有乙公司股份的1.3%和1.2%。此后,甲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直至3月28日,甲公司才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作出公告,公告其所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此时,甲、丙、丁三家共持有乙公司的股份数已达到11%。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在3月25日后,甲公司继续收购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假如甲公司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30%后继续收购,并向乙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在要约有效期内,乙公司被其担保公司A公司诉至人民法院,那么甲公司能否撤回其收购要约?说明理由。 (3)假如甲公司以乙公司被起诉为由,对乙公司的股东B公司持有的股票以要约中规定价格的70%压价收购,这种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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