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规范》的3.2.3条规定了砌体强度设计值的调整系数,应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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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砖砌平拱,《砌体规范》7.2.3条第1款只是说按5.4.1条和5.4.2条的公式计算,并未指出计算高度如何取值,该如何采用呢?另外,计算砖砌过梁的承载力设计值时候,是否考虑强度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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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地基规范》5.1.7条的设计冻深z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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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的7.2.2条规定了对剪力墙受剪截面的要求,公式中使用了VW,对其的解释是"剪力墙截面剪力设计值,应符合本规程第7.2.10条的规定"。而7.2.10条对VW的解释却是"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墙墙肢底部加强部位截面的剪力计算值"。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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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到过"烧结多孔砖当孔洞率大于30%时,抗压强度设计值调整系数取0.9"的说法,不知道有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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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规范》10.5.6条原文如下:由重力荷载代表值产生的框支墙梁内力应按本规范第7.3节的有关规定计算。重力荷载代表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第5.1.3条的有关规定计算。但托粱弯矩系数αM、剪力系数βV应予增大;增大系数当抗震等级为一级时,取为1.10,当抗震等级为二级时,取为1.05,当抗震等级为三级时,取为1.0。该条的条文说明指出:"重力荷载代表值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第5.1.3条的有关规定计算,即取全部重力荷载不另行折减"。这个"不另行折减"如何理解?是不是说取重力荷载代表值=1.0恒+1.0活,而不是1.0恒+0.5活?《抗规》5.1.3条中倒是有1.0恒+1.0活的情况,但是只适用于"按实际情况计算的楼面活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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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钢规》3.4.2条规定的强度折减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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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规》3.2.1条规定,对支承轻屋面的构件或结构(檩条、屋架、框架等),当仅有一个可变荷载且受荷水平投影面积超过60m2时,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取为0.3kN/m2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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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基准期"和"设计使用年限"如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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