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客外汇买卖业务是指客户依据对外签订的经济或贸易合同,以办理不同币种的收付为目的,委托银行办理可自由兑换外币间的买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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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哪些自助银行的交易类型是按交易金额分档计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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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哪些自助银行的交易类型是按固定交易费率或金额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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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外汇市场指的是银行间的外汇交易,包括同一市场各银行间的交易、中央银行与外汇银行间的交易以及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外汇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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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业务中,电汇是按汇款人的要求,汇出行用()或电传指示上海银行将款项解付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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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15日,甲银行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之间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甲银行贷给乙公司流动资金100万元,月利率为1.206%,期限为2000年3月1日至8月31日止,丙公司和丁公司对甲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两公司确认:“保证期间自2000年3月1日起至同年8月31日止,在保证期限届满前,经贷款方甲银行催收,保证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继续承担连带责任。”在合同签订同时,丙公司另向甲银行出具“担保书”一份,确定:“保证期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上述债权的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为止,被保证人乙公司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亦由本单位负连带责任。”在保证期间,丁公司又自行与甲银行修改担保期限,将原担保期延长至2000年10月31日。甲银行在签订合同当日,依约将100万元款项划入乙公司帐户。2000年8月31日借款期届满,乙公司未向甲银行还本付息。 同年9月28日,甲银行向乙、丙、丁三公司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但三公司拒绝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同年12月15日,甲银行诉至法院,要求三公司共同承担还本付息责任。请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在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间与主债务的履行时间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应如何认定保证责任期间? 2、丙公司、丁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共同保证关系?如构成,是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 3、丙公司向甲银行出具担保书,并且担保书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与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不一致,应如何确定丙公司的保证期间? 4、丁公司与甲银行自行修改担保期限对保证责任有何影响? 5、如何确定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6、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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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银行与乙银行签订合约,合约规定:甲银行交付3万元给乙银行,6个月后可以按约定价格卖出300万份指定的货币市场基金给乙银行。这种交易是(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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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银行与乙银行签订黄金交易合约,约定在成交日之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交割,这种交易通常在()市场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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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中收购外汇所形成的人民币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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