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赵某为国内某企业高级技术人员,2017年3~12月收入情况如下:
(1)每月取得工薪收入8400元。
(2)3月转让2010年度购买的位于市区的精装修房屋一套,取得转让总价款1200万元,转让过程中支付其他相关费用18万元。该套房屋的购进原价为700万元,购房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为12万元。所有税费支出均取得合法凭证,该转让房屋按上海当地相关规定被认定为非普通住房。
(3)6月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部门侦破某重大经济案件,获得公安部门奖金2万元,已取得公安部门提供的获奖证明材料。
(4)9月在参加某商场组织的有奖销售活动中,中奖所得共计价值30000元。将其中的10000元通过市教育局用于公益性捐赠。
(5)10月将自有的一项非职务专利技术提供给境外某公司使用,一次性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0000元,该项收入已在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7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