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1、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人权中的“人”,可以解释为“自然人”、“人民”、“市民”、“公民”、“国民”、“民族”、“种族”、“集体”甚至法人,它回答的是主体问题。人权中的“权”,可以解释为“自然的权利”、“市民的权利”、“国民的权利”、“人民的权利”、“公民权”、“基本权”、“宪法权”、“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它回答的是人权在所有权利中的地位问题。 作为制度意义上的人权,是资产阶级国家建立之后才有的事情。但资产阶级国家形成之后,人权随着进入法律领域而被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被认为先于国家和高于国家,这部分仍被直呼为人权;另一部分被认为后于国家和基于国家,认为它们是与政治共同体紧密相联的权利,这部分被称为公民权。
2、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在我国自“五四宪法”开始即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上予以表现。 所谓基本权利,不过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天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它与人们自己设定法律关系时明确权利义务的个别承认有着本质的不同。基本权利所直接否定的对立物是特权制度和奴役制度。基本权利中的“基本”有如下六方面含义:
第一,基本权利对人的不可缺乏性。只要是人,就有相同的要求,这就是“获得独立的人格并保证展现人格”。基本权利正是这样一些表明一个人不依附另一个人而与人人具有同等人格与尊严的、使人得以自立的权利。
第二,基本权利的不可取代性。被视为基本权利的权利,每一项都代表着人参与社会生活深度和广度的一个方面,将人从任何一类社会关系中隔离出去,都预示着人的不完整。
第三,基本权利的不可转让性。基本权利的不可替代性是对国家而言的,它要求国家不得随意更改公民所享基本权利的种类。基本权利的不可转让性是对公民个人而言的,它要求公民在基本权利面前约束自己的任性,通过自律以珍惜基本权利。公民既不能放弃基本权利,也不能把基本权利转借于他人。
第四,基本权利的稳定性。基本权利的绝大多数种类是按时间效力划分出来的永久权和不直接对应义务的绝对权。它与人的人身相始终,在人生命的整个旅程中是稳定不变的。基本权利的稳定性还有第二方面表现,即对于国家立法来说,一旦认定某些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法的修改和废除一般不再对基本权利有效,政府的变易、国家制度的改革、政策方针的调整,基本权利不随之而被取消。基本权利是限制宪法修改而为立法权划定界限的尺度,宪法的刚性主要是靠基本权利的稳定性来体现的。
第五,基本权利的母体性。基本权利具有繁衍其他权利的功能,它在整个权利的大系统内起着中轴的作用。
第六,基本权利在当代文明各国具有共似性。能够以保障人权最低限度实现为文明标准的现代各国,尽管社会制度不同,文化背景和传统有很大的差异,但在人权内容的肯定上却有共同性或相似性。不管国家制度有多大的本质不同,社会是由人构成的这一点是相同的,共同的人的社会总能找到如何对待人的共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