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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应聘到一家外贸公司上班,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在试用期内,单位未给小王缴纳养老保险费,小王为此提出异议。

简答题1

请问单位是否应该为小王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说明其理由。

正确答案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另外,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为试用期的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因此,本案中,单位应当为小王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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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企业因环境整治需要从市中心区域搬迁至远郊。部分骨干员工认为路途遥远,且公司未提供上下班班车便利,不愿意去新址上班,向企业提出:这种搬迁已经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未予同意,并通知这些员工按期到新址上班,否则作旷工处理。 事后,这部分骨干员工未按通知要求到新址上班,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同时,企业对部分不需要的富余职工,未经协商,直接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由此,两类员工均与公司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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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R公司是一家有名的外资企业,员工的待遇不错,但很多员工都反映工作太忙了,压力太大了。有一天,年仅25岁的员工小王突然昏倒在地,被送到医院后,医院诊断其为胃癌晚期。经过几十天的努力,先进的医疗技术并没有挽留住小王的生命。小王的家人悲痛欲绝,联想到小王在DR公司工作期间,经常加班加点工作,身体出现种种不适症状时,也因工作繁忙没有时间去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于是,家属认定小王属于“过劳死”,应认定为工伤(DR公司已为全体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而DR公司的态度也非常坚决,认为小王的死亡完全是由于自身疾病所致,与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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