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煤炭开采、原煤加工、洗煤生产业务,在开采煤炭过程中,伴采天然气。2011年10月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元,11、12月发生如下业务:
(1)11月:
采取预收款方式向甲企业销售原煤100吨,含税销售额39663元,当月收取20%预收款,合同规定12月10日发货。
以分期收款方式向乙企业销售煤矿伴采的天然气,含税销售额79100元,合同规定货款分两个月支付,本月支付60%,其余货款于下月31日前支付。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11月支付货款40000元。
领用原煤40吨用于生产居民用煤炭制品30吨,原煤成本合计11000元。
(2)12月:
12月10日,按照上月签订的销售合同将100吨原煤从库房向甲企业发出,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企业由于其资金紧张,上月购买天然气的余款并未按时支付。
领用部分原煤用于生产洗煤50吨,无法正确核算领用数量,当月销售洗煤30吨,不含税金额为18000元。
将上月生产的居民用煤炭制品全部销售,开具普通发票注明金额15000元。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3000元,支付购货运费取得运输发票上注明运费1600元,建设基金400元,装卸费200元。
相关发票均符合规定,在当月经过认证并申报抵扣。原煤资源税税额3元/吨,天然气资源税税率5%,煤炭综合回收率60%。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