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甲公司发生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1月10日,接受乙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M非专利技术,投资合同约定价值为300万元(与公允价值一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8万元,该出资在甲公司注册资本中享有份额的金额为25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合同规定M非专利技术的受益年限为10年。该非专利技术用于行政管理,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2)1月15日,开始自行研发一项N专利技术,1月至4月发生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究支出320万元,5月至10月共发生开发支出800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6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为102万元,。10月31日,N专利技术达到预定用途,并直接用于产品的生产,其有效期为10年,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3)11月5日,为宣传应用N专利技术生产的新产品,以银行存款支付广告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0.6万元。
(4)12月26日,为使用公司经营战略调整,将M非专利技术出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6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5.6万元,款项275.6万元已存入银行。该非专利技术已计提摊销额27.5万元。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