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7
B14
C21
D28
某施工单位承担了某学校实验楼的施工任务,并与该学校签订了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现就部分合同内容摘录如下。 (1)施工单位按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单位不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程延期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2)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应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24h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24h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3)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施工单位参考使用。 (4)施工单位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5)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但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应予顺延。 (6)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发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方接到报告后3d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逐条指出上述合同内容中是否存在不妥之处?如不妥,请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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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质量应由分包人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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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项目施工过程中,分包人负责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总承包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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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项目施工过程中,分包人负责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总承包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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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项目施工过程中,分包人负责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总承包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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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5层商住楼,总建筑面积8500m2,框架结构。通过公开招标,业主分别与承包商、监理单位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开、竣工时间分别为当年4月1日和12月25日。承、发包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对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合同价款的调整及工程款的支付等都作了规定。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增减的约定幅度为10%。 对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的程序规定如下: (1)工程变更发生后7d内,承包方应提出变更估价申请,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若工程变更发生后7d内,承包商不提出变更估价申请,则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 (3)工程师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7d内应对此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报告送达之日起14d后报告自动生效。 承包人在5月613进行工程量统计时,发现原工程量清单漏项1项;局部基础形式发生变更1项;相应地,有2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在5%以内,工程量比清单项目超过6%的2项,超过10%的1项,当即向工程师提出了变更报告。工程师在5月14日确认了该三项变更。5月20日向工程师提出了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工程师在5月25日确认了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报告。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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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5层商住楼,总建筑面积8500m2,框架结构。通过公开招标,业主分别与承包商、监理单位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开、竣工时间分别为当年4月1日和12月25日。承、发包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对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合同价款的调整及工程款的支付等都作了规定。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增减的约定幅度为10%。 对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的程序规定如下: (1)工程变更发生后7d内,承包方应提出变更估价申请,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若工程变更发生后7d内,承包商不提出变更估价申请,则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 (3)工程师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7d内应对此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报告送达之日起14d后报告自动生效。 承包人在5月613进行工程量统计时,发现原工程量清单漏项1项;局部基础形式发生变更1项;相应地,有2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在5%以内,工程量比清单项目超过6%的2项,超过10%的1项,当即向工程师提出了变更报告。工程师在5月14日确认了该三项变更。5月20日向工程师提出了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工程师在5月25日确认了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报告。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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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5层商住楼,总建筑面积8500m2,框架结构。通过公开招标,业主分别与承包商、监理单位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开、竣工时间分别为当年4月1日和12月25日。承、发包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对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合同价款的调整及工程款的支付等都作了规定。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增减的约定幅度为10%。 对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的程序规定如下: (1)工程变更发生后7d内,承包方应提出变更估价申请,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若工程变更发生后7d内,承包商不提出变更估价申请,则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 (3)工程师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7d内应对此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报告送达之日起14d后报告自动生效。 承包人在5月613进行工程量统计时,发现原工程量清单漏项1项;局部基础形式发生变更1项;相应地,有2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在5%以内,工程量比清单项目超过6%的2项,超过10%的1项,当即向工程师提出了变更报告。工程师在5月14日确认了该三项变更。5月20日向工程师提出了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工程师在5月25日确认了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报告。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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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5层商住楼,总建筑面积8500m2,框架结构。通过公开招标,业主分别与承包商、监理单位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开、竣工时间分别为当年4月1日和12月25日。承、发包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对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合同价款的调整及工程款的支付等都作了规定。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增减的约定幅度为10%。 对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的程序规定如下: (1)工程变更发生后7d内,承包方应提出变更估价申请,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若工程变更发生后7d内,承包商不提出变更估价申请,则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 (3)工程师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7d内应对此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报告送达之日起14d后报告自动生效。 承包人在5月6日进行工程量统计时,发现原工程量清单漏项1项;局部基础形式发生变更1项;相应地,有2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在5%以内,工程量比清单项目超过6%的2项,超过10%的1项,当即向工程师提出了变更报告。工程师在5月14日确认了该三项变更。5月20日向工程师提出了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工程师在5月25日确认了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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