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
A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C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D就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