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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材料分析《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节选(1875年) 第一条立法权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行使。众议院用普选方式选出。参议院由间接选举产生。 第二条共和国总统,由参议院与众议院联合而成的国民议会,依绝对多数票选出。总统任期七年,连选得连任。 第三条共和国总统与参众两院议员共有创制法律之权。总统公布两院所通过之法律,监督并保证其施行。总统有特赦权;大赦则只能依法律行之。总统统率武装部队。总统任命全体文武官员。 第五条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得解散法定任期尚未届满的众议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