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规章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正确答案

(一)规章涉及业务的基本情况;
(二)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三)起草的基本经过;
(四)解决的主要问题;
(五)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六)有关方面的意见及采纳情况;
(七)开展合规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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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章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司局应当将其他有关材料送法规司作审查。有关材料主要包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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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草的规章涉及()的,起草司局应当与有关司局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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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议规章草案时,由()向会议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司局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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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草规章时,应当同时拟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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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原有的规章已被新起草的规章所代替,应当在新起草的规章中明确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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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草的规章涉及()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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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草的规章涉及或者与()的,起草司局应当主动协调,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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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章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司局应当将()及()和其他有关材料送法规司作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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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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