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公司均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016年8月5日,甲公司以应收乙公司账款438万元和银行存款30万元取得丙公司生产的一台机器人,将其作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核算。该机器人的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400万元。当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4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8万元。交易完成后,丙公司将于2017年6月30日向乙公司收取款项438万元,对甲公司无追索权。
资料二:2016年12月31日,丙公司获悉乙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困难,预计上述应收款项只能收回350万元。
资料三:2017年6月30日,乙公司未能按约付款。经协商,丙公司同意乙公司当日以一台原价为600万元、已计提折旧20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280万元的R设备偿还该项债务,当1日,乙、丙公司办妥相关手续,丙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28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47.6万元。丙公司收到该设备后,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假定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税费及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