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动产和不动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7%、11%。甲公司以其拥有的一个离生产基地较远的仓库与乙公司拥有的生产专用设备进行交换,资料如下:
资料一:甲公司换出:仓库原值350万元,已计提折旧235万元,账面价值115万元,无公允价值。核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2.65万元。
资料二:乙公司换出:专用设备原值205万元,已计提折旧100万元,账面价值105万元,无公允价值,支付清理费用0.5万元,核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85万元。
资料三:假定换入方对所换入的资产均不改变其原用途。双方商定以账面价值为基础,甲公司应收乙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不动产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双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