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校新建一栋办公楼和一栋实验楼,均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办公楼地下一层、地上十一层,建筑檐高48m;实验楼6层,建筑檐高22m。建设单位与某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
①电梯安装工程由建设单位指定分包;
②保温工程保修期限为10年。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1:总承包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办公楼采用1台塔式起重机;在七层楼面设置有自制卸料平台;外架采用悬挑脚手架,从地上2层开始分三次到顶。实验楼采用1台物料提升机;外架采用落地式钢管脚手架。监理工程师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要求总承包单位单独编制与之相关的专项施工方案并上报。
事件2:实验楼物料提升机安装总高度26m,采用一组缆风绳锚固。与各楼层连接处搭设卸料通道,与相应的楼层连通后,仅在通道两侧设置了临边安全防护设施,地面进料口处仅设置安全防护门,且在相应位置挂设了安全警示标志牌。监理工程师认为安全设施不齐全,要求整改。
事件3:办公楼电梯安装工程早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完,提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总承包单位未参加。验收后电梯安装单位将电梯工程有关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整体工程完成时,电梯安装单位已撤场,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总承包单位参与进行了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事件4:总承包单位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还提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其中保温工程保修期按《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承诺保修5年。建设单位以工程质量保修书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