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在持有待售长期资产的规定方面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4号》存在很大差异。

A

B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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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 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没有关于持有待售长期资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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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当采用()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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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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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中有关子公司主要财务信息披露,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全部权益(或者其中的一部分)划分为持有待售时,不需要披露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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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准则解释第一号中对于划分为持有待售的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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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处置组时,应当首先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量处置组中不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这些资产和负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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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发布时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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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首次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量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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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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