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1)语法规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所谓“抽象”指的是对具体东西进行类的概括。语言词语和句子无限多,不可能每个词语和句子都去建立一条规则,这就需要把各种现象加以归类。语法规则实际上就是对人们所说的话中的单位、结构和关系的某种类的概括。比如“桌子、书包”等词语,虽然意思不同,但根据某种共同特点,比如大都能受数量词修饰,就可以建立“名词”这个类,这就是从词的用法对语法单位类别的抽象。
2)语法规则具有强大的递归性。所谓“递归”指的是相同的规则可以在一个结构里重复使用。语言中句子格式和长度各种各样,即使抽象也不可能不断增加新的规则,这时就需要让一种规则多次起作用。语法规则实际上就是一种有限手段可以反复使用的规则。
3)语法规则具有严密的系统性。所谓“系统”指的是语法规则具有推导性和解释性。语言中的每一条语法规则并不是独立起作用的,一条规则之外往往还有另一条规则管着。所有的语法规则都是互相联系着共同起作用的。
4)语法规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所谓“稳定”指的是语法规则与语音、语汇这样一些与地域差异、社会发展关系十分紧密的语言要素比较起来,变化现象比较小,变化过程也十分缓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