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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夫妇共有一儿一女,其子因病早逝,遗有一孙。张在外经商,因意外事故于1997年死亡,留有经商所得60万元。张某之儿媳要求分割遗产。

简答题1

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

(1)张某经商所得60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首先将60万元中的30万划归张之妻所有,遗产30万元。
(2)根据继承法规定,张之妻、张之女士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媳不是法定继承人。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张之孙是代位继承人,可代其父张之子继承其份额。
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原则上张之妻、张之女、张之孙各10万元。
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