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00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7个月。工程价款约定如下:
(1)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0%;
(2)工程预付款扣回的时间及比例为自工程款(含工程预付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0%后,开始从当月的工程款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分2个月均匀扣回;
(3)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5%,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
(4)工程款按月支付,工程款达到合同总造价的90%停止支付,余款待工程结算完成并扣除保修金后一次性支付。
每月完成的工作量见下表。
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签字认可因钢材涨价增补价差5万元,因施工单位保管不力罚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