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凡赋役之制……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者锦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
——《大唐六典》
材料二: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夏秋两入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夏税尽六月,秋税尽十一月。
——《新唐书·杨炎传》
材料三: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留存、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
——《明史·食货志》
材料四:令各省将丁口之赋摊入地亩,输纳征解,丁随地起……统谓之地丁银。
——《清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