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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张某是某公司的一名会计人员,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到期。公司因结构调整未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且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已发给张某。通知发出一周后,张某向公司提供了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

简答题1

请问用人单位的做法对吗?并说明其理由。

正确答案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的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张某处于孕期,并没有《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不能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张某哺乳期结束。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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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某去甲公司应聘,声称自己是法学硕士毕业,取得了司法考试资格证书,并将自己的证书复印件交给了招聘人员,该公司急需法律顾问,准备以高薪委任张某,并请其担任法律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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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福利事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工会在5月20日将集体协商建议书交给企业方,要求在6月25日进行集体协商。并在集体协商建议书中说明,职工方共有8人参加协商。其中一名是大学教授、二名是律师。6月20日企业口头回答,因为工会请了企业以外的人员参加,经研究他们不同意进行集体协商。工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研究后,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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