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蒋女士由于一次工伤,卧病在床,其先生因无力负担家庭费用及6岁女儿的生活及教育,离家出走,杳无音信。蒋女士和其女儿就由蒋女士的哥哥代为照料。一年后蒋女士死亡,她的女儿正式由蒋女士的哥哥来抚养。6年后,蒋女士丈夫又突然回来,表示这几年出去是为了挣钱,现在想接回女儿。但蒋女士的哥哥没有同意,因自己没有孩子,已经把这个孩子当作亲生孩子来看待,并且办理了正式的领养手续,是合法的,所以不同意蒋女士的丈夫将孩子带走。 无效收养是指()。

A收养当事人不合格

B收养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C收养行为违反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D以收养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正确答案

来源:www.examk.com

答案解析

无效收养行为,是指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
我国《收养法》第25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据此,无效收养的原因主要包括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收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被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从而无效的,也应如此。这就意味着,凡事被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不产生收养关系成立的任何法律后果。无效收养的当事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如收养人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父母借收养名义出卖亲生子女等,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