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发审委委员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时,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审委委员进行()的处理。

A谈话提醒

B批评

C解聘

D市场禁入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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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了解主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相似试题
  • 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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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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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板发审委委员为()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为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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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发审委委员为()名,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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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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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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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等并购重组事项的,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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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通过( )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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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9号)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通过()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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