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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福州市凌云衬衣厂与成都市通达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10年7月,双方发生争议,凌云衬衣厂向其所在地的福州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通达贸易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0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通达贸易公司所在地的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凌云衬衣厂担心成都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通达贸易公司,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向通达贸易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贸易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通达贸易公司败诉,被告不服并提出上诉,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无效。

简答题1

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原告凌云衬衣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面临何种风险?为什么?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被告通达贸易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被告是否享有上诉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1)仲裁条款无效。因为该仲裁条款未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致使无法履行而无效。
(2)双方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因为《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凌云衬衣厂与通达贸易公司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指明了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是有效的。
(3)面临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风险,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有效,如果通达贸易公司以有效的仲裁协议抗辩,就排除了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4)人民法院的审理合法。因为原告起诉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5)上诉理由不成立。因为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都是有效的。
(6)被告享有上诉权。因为无论上诉理由是否正确,被告享有的上诉权并不受影响。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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