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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10日,陈某在一次抽奖活动中获得一等奖,取得了10万元的奖金收入。当地税务机关得知后,通知其在2004年6月15日前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陈某认为获得的10万元奖金是自己凭借好运气取得的,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进行申报也不缴纳税款。

简答题1

陈某的行为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陈某的做法不正确,应当就其抽奖所得的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2)适用法规: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2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p(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陈某作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抽奖所得属于"偶然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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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8年2月7日,甲厂与乙厂签订电力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4年(从1998年3月1日起),甲厂保证电力供乙厂使用,电费从使用当日起按丙供电所的收费标准每月结算一次。双方都依约履行。同年9月,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鉴于近期省电网调整电价,双方协商后,甲厂依丙供电所的二类电表收费标准向乙厂收取电费。甲厂本属一类表用户,独立变压器。但从1998年10月起向乙厂按二类表收取电费并加收变损、利率调整、镇街灯费用,至1999年7月,10个月共多收了电费10余万元。1999年10月,当地物价所根据举报予以立案查处,并于同年12月26日做出处罚决定书,认为甲厂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提高电价和加收镇街灯费,其行为已构成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对甲厂做出了将多收金额如数上缴国库的处理,并决定免 于罚款。甲厂不服,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所申请复议。市物价检查所复议认为:本案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价格法规、政策是正确的,但处理欠妥。于2000年2月24日做出了复议案件决定书,维持原免于处罚的决定,变更其将多收金额上缴国库的决定,改为将多收电费全部退还乙厂。甲厂对此复议仍不服,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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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8年6月,国家计委与国家建材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制止低价销售平板玻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该规定的核心是:由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平板玻璃行业平均成本,企业销售价不得低于行业平均成本;若低于行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则不属于低价销售。1998年9月,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宣布《汽车行业轿车产品价格自律公约》于9月18日正式签约,同年10月15日起正式实施。这样,全国13个大型轿车生产企业的11个基本车型和25个主导产品(型号)将实施企业自律承诺和行业自律监督。此前,国家经贸委下发了《关于部分产品实施行业自律价的意见》,并选择了21种"生产集中度高、对经济运行和行业效益影响大的工业产品",实行行业自律价。其中包括平板玻璃、水泥、轿车、农用车、新闻纸等。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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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市博远术偶文化馆是一家主要经营术偶展览、兼营零售术偶工艺品的企业,于2002年经所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2003年6月25日,博远木偶文化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1款第(6)项关于文化馆免税的规定,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为由,向地方税务局申请减免税。税务局认为博远文化馆不符合有关"文化馆"项目的免税规定,拒绝了该文化馆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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