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木地板生产企业,当期将自己生产出的实木地板用于办公楼装修,则不正确的会计处理有()。

A借:在建工程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B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C借:在建工程贷:营业外收入

D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E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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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自产自用非应税项目的应税消费品,采用成本转账的会计处理方法,将应纳的消费税、销项税额计入非应税项目的成本中。
相似试题
  • 某税务师2014年10月对某企业进行纳税审核时,发现企业当月将购进原材料时应计入成本的3万元运费计入了管理费用,由于企业该批材料已部分用于产品生产,当期未全部完工,且当期完工的产品中一部分已经出售,所以无法按照规定直接作为错账处理,已知企业当月月末的原材料科目余额是50万元,生产成本科目余额是20万元,库存商品科目余额是40万元,当期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是30万元,则计算出的分摊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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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税务师2014年12月对某企业进行纳税审核,发现该企业当月将集体福利领用的材料成本10000元计入生产成本中,该批产品已经全部完工,且部分对外销售。企业当月的原材料科目余额是400000元,生产成本科目余额是100000元,库存商品科目余额是500000元,当期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是400000元,则分摊率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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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税务师2014年12月对企业进行纳税审核,发现企业当月将购进原材料时应计入成本的运杂费50000元计入了销售费用,由于企业该批材料已经部分用于产品生产,当期未全部完工,且当期完工的部分产品已经出售,所以无法按照审核发现的50000元直接作为错账调整金额。已知企业当月的原材料科目余额是300000元,生产成本科目余额是200000元,库存商品科目余额是480000元,当期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是420000元,则本期期末在产品应分摊()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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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工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期初留抵税额为2000元;当月实现不含税销售额2500000元;当期购进生产用材料不含税价格200000元,购入生产用设备不含税成本为350000元。可抵扣项目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通过认证。已知材料及产品适用税率均为17%,则企业当月应纳税额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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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14年8月采购和销售货物支付运费取得相关抵扣凭证如下:1张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不含税金额10万元;1张税务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不含税金额8万元,另购进生产免税项目所用材料,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3万元。则该企业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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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涉及货物及材料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14年销售产品1200万元,出租厂房的收入为200万元,当年取得国债利息收入为5万元,销售边角料,一共取得收入50万元,企业会计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50贷:生产成本50税务师对其2014年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审核时,当期应当确认的应税收入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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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师在2015年3月对某工业企业2014年度年终结账后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时发现,该企业2014年9月有一笔修建厂房领用库存材料30000元的账务处理为:借:生产成本30000贷:原材料30000该在建工程尚未完工。已知企业当月的原材料科目余额是300000元,生产成本科目余额是300000元,库存商品科目余额是380000元,当期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是320000元。税务师按照“比例分摊法”计算调整额,在调账处理时计入贷方调整正确的有()。(增值税税率17%,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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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资料:乐居地板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实木漆饰地板(以下简称漆板),也接受委托加工实木漆饰地板。2014年2月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8000元;各种增值税抵扣凭证均合法有效并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了认证手续。 2014年3月有关购销经济业务如下: ①3月2日发出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100000元,委托代销商代销; ②3月7日向林场购进其自产原木一批,取得林场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价款250000元;款项通过银行转账付讫; ③3月8日发出原木一批,委托协作厂加工实木白坯地板,实际成本100000元; ④3月9日接受某装潢公司委托定制一批特种漆板,装潢公司发来加工用木材一批,成本为50000元,已全部交到生产车间进行加工;以银行存款收取装潢公司加工定金3000元; ⑤3月11日向木材公司购进木材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0元,税额34000元,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一份;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8000元,增值税880元,款项用支票付清; ⑥3月12日协作厂实木白坯地板全部加工完毕,提货时,协作厂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4000元,税额2380元,另代扣消费税6000元,款项均已经支付。白坯实木地板收到后拟再生产漆板; ⑦3月13日因材料仓库发生火灾,部分库存材料发生损失,经盘点损失情况为:外购原木30000元,外购木材20000元; ⑧3月15日新办公楼在建工程领用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70000元(同类产品不含税销售价格为90000元); ⑨3月16日收到上月委托代销商的代销货物汇款60000元,但未取得代销清单; ⑩3月18日上月销售的一批漆板因质量有问题,经与购货方协调,购货方以8折购进,凭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税额-3400元:同时款项也退还给购货方;3月22日零售给居民个人漆板一批,价税合计13700元,款项收到并缴存银行;3月25日装潢公司定制的特种漆板加工完毕,全部发给装潢公司,按协议约定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7000元,税额1190元,并代收消费税(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售价)余款装潢公司尚未支付;3月28日厂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报来零售漆板收入合计351000元(按出厂价计算为292500元),其中234000元开具普通发票,其余部分未开具发票,所有款项已存开户银行;3月31日代销商发来本月代销漆板清单,当月代销收入价税合计409500元,应付代销手续费15000元,扣除3月16日已汇款项,收到代销商汇款334500元。 经核实3月白坯实木板期初无余额,期末余额为12000元,发出部分系生产漆板领用,其他业务无涉税事项,漆板消费税税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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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资料:乐居地板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实木漆饰地板(以下简称漆板),也接受委托加工实木漆饰地板。2014年2月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8000元;各种增值税抵扣凭证均合法有效并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了认证手续。 2014年3月有关购销经济业务如下: ①3月2日发出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100000元,委托代销商代销; ②3月7日向林场购进其自产原木一批,取得林场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价款250000元;款项通过银行转账付讫; ③3月8日发出原木一批,委托协作厂加工实木白坯地板,实际成本100000元; ④3月9日接受某装潢公司委托定制一批特种漆板,装潢公司发来加工用木材一批,成本为50000元,已全部交到生产车间进行加工;以银行存款收取装潢公司加工定金3000元; ⑤3月11日向木材公司购进木材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0元,税额34000元,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一份;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8000元,增值税880元,款项用支票付清; ⑥3月12日协作厂实木白坯地板全部加工完毕,提货时,协作厂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4000元,税额2380元,另代扣消费税6000元,款项均已经支付。白坯实木地板收到后拟再生产漆板; ⑦3月13日因材料仓库发生火灾,部分库存材料发生损失,经盘点损失情况为:外购原木30000元,外购木材20000元; ⑧3月15日新办公楼在建工程领用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70000元(同类产品不含税销售价格为90000元); ⑨3月16日收到上月委托代销商的代销货物汇款60000元,但未取得代销清单; ⑩3月18日上月销售的一批漆板因质量有问题,经与购货方协调,购货方以8折购进,凭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税额-3400元:同时款项也退还给购货方;3月22日零售给居民个人漆板一批,价税合计13700元,款项收到并缴存银行;3月25日装潢公司定制的特种漆板加工完毕,全部发给装潢公司,按协议约定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7000元,税额1190元,并代收消费税(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售价)余款装潢公司尚未支付;3月28日厂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报来零售漆板收入合计351000元(按出厂价计算为292500元),其中234000元开具普通发票,其余部分未开具发票,所有款项已存开户银行;3月31日代销商发来本月代销漆板清单,当月代销收入价税合计409500元,应付代销手续费15000元,扣除3月16日已汇款项,收到代销商汇款334500元。 经核实3月白坯实木板期初无余额,期末余额为12000元,发出部分系生产漆板领用,其他业务无涉税事项,漆板消费税税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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