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与某些玩具公司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工作合同,从事玩具的销售工作。
合同中有一个条款约定:“鉴于销售人员经常出差在外的特殊要求,凡在本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的女性员工,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合同对销售人员的收入方式也做了规定,公司对销售人员采用销售提成方法进行激励,销售人员每月必须向公司上缴销售收入10000元作为承包基数,完成这个基数后,销售人员将按照实际销售收入的15%提取佣金比例,如果没有完成承包基数,则不能领取1分钱。由于李强急需一份工作,因此毫不犹豫地在合同上签字了。但不久,李强男朋友的单位正筹集家属楼,为了能分得住房,李强与男友结了婚。
而因为筹办婚礼,李强有2个月没有完成公司规定的销售基数,因此,李强在这2个月也没有从公司拿到1分钱,李强认为公司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要求公司支付这2个月的工资,而公司则认为李强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基数,不予支付工资是合理的,甚至考虑到李强结婚不符合公司和李强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和李强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