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2年度至2017年度发生的与一栋办公楼有关的业务资料如下:
(1)2012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委托乙公司为其建造一栋办公楼。合同约定,该办公楼的总造价为10000万元,建造期为12个月,甲公司于2012年1月1日向乙公司预付20%的工程款,7月1日和12月31日分别根据工程进度与乙公司进行工程款结算。
(2)2012年1月1目,为建造该办公楼,甲公司向银行借入专门借款4000万元,期限为2年,合同年利率与实际年利率均为8%,每年利息于次年1月1日支付,到期一次还本。专门借款中尚未动用部分全部存入银行,年利率1%,假定甲公司每年年末计提借款利息费用,存贷款利息全年按360天计算,每月按30天计算。累计工程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3)2012年1月1日,该办公楼的建造活动正式开始,甲公司通过银行向乙公司预付工程款2000万元;7月1日,甲公司根据完工进度与乙公司结算上半年工程款4500万元,扣除全部预付工程款后,余款以银行存款支付给乙公司。
(4)2012年12月31日,该办公楼如期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于当日投入使用,甲公司以银行存款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5500万元。该办公楼预计使用年限为50年,预计净残值为31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5)2015年11月,甲公司因生产经营战略调整,决定将该办公楼停止自用,改为出租以获取租金收益。2015年12月20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将该办公楼以经营租赁的方式租给丙公司,租赁期为2年,租赁开始日为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015年12月31日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10500万元。
(6)2016年12月31日,该办公楼公允价值为11000万元。
(7)2017年12月31日,租赁合同到期,甲公司将该办公楼以11200万元的价格售出,款项已存银行,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