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2 个小题

甲在某市拥有一套海滨别墅,价值约200万元。因经商需要资金,甲以该别墅设立抵押向乙工商银行贷款15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一年后,甲以该别墅设立抵押向丙工商银行贷款1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因经常不在该别墅内居住,于是,经乙、丙同意,甲将该别墅出卖给了丁并告知了丁房屋抵押的情况,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甲因经商失败,无力偿还乙、丙的到期贷款,于是,乙、丙欲对抵押的别墅行使抵押权,但遭到丁的阻挠。

简答题1

甲是否有权就同一别墅设立两个抵押权?

正确答案

①在本案中,甲有权以自己的别墅为乙、丙设立两个抵押权。按照物权的排他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但不排除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容的物权。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并不以占有为成立条件。因此,在同一标的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并不发生内容的冲突,多个抵押权可以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上。
②在本案中,甲以自己的别墅为乙、丙设立抵押权后,并没有丧失对别墅的所有权。因此,从理论上讲,甲有权处分该别墅。但依照我国《物权法》第191条规定,只有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人才能转让抵押财产。甲经抵押权人乙、丙同意后,有权将别墅出卖给丁。但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即使抵押财产转归丁所有、丁取得了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乙、丙的抵押权也不受影响,乙、丙仍有权行使抵押权,丁无权阻止。

答案解析

简答题2

丁是否有权阻止乙、丙行使抵押权?

正确答案

①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在同一标的物上仅能存一个承包经营权,所有本案果园之承包经营权仅能为一人所有。
②乡政府与白云所签合同,是双方意思真实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白云据此获得承包经营权合法有效。而贺图所签合同,损害白云之合法利益,属违法而无效。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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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甲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甲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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