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2 个小题

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塘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涝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简答题1

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正确答案

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答案解析

简答题2

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李某要求支付2000元费用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见,2000元费用系李某组织人打涝出卖鱼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得到偿付。而李某要求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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