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又名“功用主义”、“功效主义”。广义的功利主义指一切以行为的最终结果为标准判断行为优劣的主张。参见“功利”。狭义的功利主义指的是19世纪英国边沁、密尔等人阐述的学说。边沁提出了“功利原则”,认为痛苦与快乐是人类的两大主宰,求乐避苦是一切人的本性,是人一切行为的始因和目的。任何行为,只要能给自己和社会带来快乐和利益就都是有益的。无论何种快乐,其性质完全相同,只存在数量上的差异,快乐是可以作量的计算的。他主张每个人都应诛求个人的利益和幸福,由于一切社会成员个人利益的总和构成了社会利益,则每个人在追求个人利益和幸福时,就自然增加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和人类的共同幸福。边沁以这种赤裸裸的利己主义为基础提出,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程度作为判断国家制度和法律优劣的唯一标准。依据功利原则,边沁反对国家起源问题上的“契约说”而主张“功利说”,指出国家的目的就在于增进人们的“最大幸福”,法律的原则也在于对“最大幸福”保护。为此,他主张建立代议制的共和国。密尔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功利学说,明确提出“功利主义”这一名称,建立了系统的功利主义思想体系。密尔指出,快乐不仅有量的差别,更有质的不同,快乐是有优有劣的。他同意边沁的“最大幸福”主张,但更强调人的社会情感,指出功利主义的快乐或幸福不只局限于狭隘的个人意义,而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快乐和幸福。人在追求快乐时要顾及到他人利益,个人利益应与社会协调一致。密尔还提出,功利不仅包括对幸福的追求,也应包括对不幸福的避免或减轻,减少痛苦与增进快乐同等重要。为此,他主张国家不仅要以增进人们的幸福为目的,而且要以减轻人们的痛苦为责任。国际不应奉行绝对的不干涉主义,而应实行“有限度的放任”,要干涉损害他人利益的任何行为。这样,以往利己主义的功利主义就被批上了人道主义外衣,成为19世纪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