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所有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
B仅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
C仅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
D仅总质量小于等于4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
车辆必须装置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应固定在一个不明显的、不受更换部件影响的位置,其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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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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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驱动电机壳体上打刻电机型号和编号。对除轮边电机、轮毂电机外的其他驱动电机,如打刻的电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增加的标识应易见,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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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与车辆品牌相适应的商标或厂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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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二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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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主驱动电动机壳体上打刻电动机型号和编号;如打刻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在覆盖件上增加应永久保持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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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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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GB7258-2017,()应在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用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m中文及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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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汽车(包括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规定在车辆前端或者后端醒目位置分别设置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的识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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