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3 个小题

李某在2005年2月份时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南极”牌电冰箱一台,使用了3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7000多元。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同意赔偿了3000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赔5000元。双方遂起纠纷,李某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产品质量问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书。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己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法院开庭,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简答题1

冰箱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为什么?

正确答案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5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②必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③凡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
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
④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⑤对于由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附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在本案中冰箱没有检验合格证,当属不合格产品。

答案解析

简答题2

法院判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院判案不正确。因为冰箱既然属于不合格产品,并且消费者李某使用不当并无证据,所以法院没有理由驳回李某的起诉。

答案解析

简答题3

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在本案中由于冰箱属于不合格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销售者所售出的商品如果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或者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销售者就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若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则销售者应赔偿其损失。对于本案中李某的损失应由销售者即销售冰箱的商场负责赔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