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公司投资组建一个新的有限责任公司S公司。
(1)甲投资者投入自产产品一批,双方确认价值为200万元(与公允价值一致),税务部门认定增值税为34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乙投资者投入货币资金10万元和一项专利技术,货币资金已经存入开户银行,该专利技术原账面价值为18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为20年,已摊销45万元,计提减值准备10万元,双方确认的价值为140万元(假设是公允的)。
(3)一年后,丙投资者向S公司追加投资,其缴付该公司的出资额为人民币210万元,协议约定丙投资者享有的注册资本金额为200万元。
(假设甲、乙两个投资者出资额与其在注册资本中所享有的份额相等,不产生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