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2)、(3)
B(2)、(3)、(4)
C(1)、(2)、(4)
D(1)、(3)、(4)
商务谈判的基本原则包括()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竞争原则 (4)求同原则 (5)合法原则 (6)合理原则 (7)合作原则 (8)互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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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谈判的特征包括()(1)谈判对象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2)谈判双方的排斥性和合作性(3)谈判的多边性和随机性(4)谈判的公平性和不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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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夸大介绍(2)口头支持(3)姿态赞同(4)一起争辩,属于组员合作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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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重工手段(1)安插间谍(2)利用舆论(3)积极合作(4)乘胜追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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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如家酒店统一提供的商务服务项目叙述完整的是哪项()?(1)上网(2)复印(3)打印(4)收发传真(5)打字(6)票务代理(7)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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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CA的说法正确的是()。 1.第三方机构; 2.组织实体; 3.必须对整个电子商务的北朝鲜易秩序负责; 4.带有半官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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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哪些属于商务谈判的内容() (1)商品的品质 (2)谈判时间的谈判 (3)交易条件的谈判 (4)技术类别 (5)劳动力供求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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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澳大利亚百斯勒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亚特美食有限公司为在澳大利亚注册成立的企业。1996年3月,被告澳大利亚亚特美食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中山大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被告与原告于1996年9月5日在澳大利亚签订贷款协议,约定: (1)由原告贷款780万美元给被告,贷款期限为4年; (2)贷款协议适用澳大利亚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同订立后,被告于当月分三次从原告处共提取了贷款780万美元。从1996年10月2日起至1997年2月27日止,被告向原告共偿还利息169537.39美元。至2000年4月30日止,被告欠原告到期贷款本金6066666.67美元,利息与复息4173246.33美元和罚息834649.27美元。原告因多次要求被告还贷不成,遂向中山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为诉讼支付了证据公证费1585美元,律师费1.1万元人民币。被告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合作经营中山大酒店的合同纠纷在此之前已经提交中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国其他法律规定,判令被告偿还本金、利息和罚息,并赔偿其为诉讼支付的诉讼受理费、公证费和聘请律师费。被告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但请求中止诉讼,待其参与的仲裁纠纷裁决后再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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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澳大利亚百斯勒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亚特美食有限公司为在澳大利亚注册成立的企业。1996年3月,被告澳大利亚亚特美食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中山大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被告与原告于1996年9月5日在澳大利亚签订贷款协议,约定: (1)由原告贷款780万美元给被告,贷款期限为4年; (2)贷款协议适用澳大利亚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同订立后,被告于当月分三次从原告处共提取了贷款780万美元。从1996年10月2日起至1997年2月27日止,被告向原告共偿还利息169537.39美元。至2000年4月30日止,被告欠原告到期贷款本金6066666.67美元,利息与复息4173246.33美元和罚息834649.27美元。原告因多次要求被告还贷不成,遂向中山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为诉讼支付了证据公证费1585美元,律师费1.1万元人民币。被告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合作经营中山大酒店的合同纠纷在此之前已经提交中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国其他法律规定,判令被告偿还本金、利息和罚息,并赔偿其为诉讼支付的诉讼受理费、公证费和聘请律师费。被告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但请求中止诉讼,待其参与的仲裁纠纷裁决后再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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