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条例》规定,对在用机动车参加环保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环保部门不予发放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其中,营运机动车排气检测不合格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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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检机构委托书有效期满,法人、检测类别、范围、场地和检测线无变化,继续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环检机构应当与委托证书有效期()个月前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续延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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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有效期满延续申请手续须提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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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再继续从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环检机构无需向环保部门提出终止委托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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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证书有效期满,()无变化,继续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环保机构应当与委托证书有效期3个月前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续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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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监督抽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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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监督抽测。被抽测机动车的()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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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级环保部门接到机动车环检机构申请委托材料后,会同申请人()域市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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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要回答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首次核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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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废水和废气排放指标,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应立即整改,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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