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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际礼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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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胡伯认为: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1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居住或临时居住,都应视为本国臣民。1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利益。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这一学说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利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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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礼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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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属于国际礼让说的主要观点的选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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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属于国际礼让说的主要观点的选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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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格老秀斯的国家主权观念,把荷兰礼让学派的思想系统化,创立了国际礼让说的学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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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胡伯在国际礼让说中提出: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权益。胡伯这一观点提出了主权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应考虑适用外国法这一国际私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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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7世纪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的“国际礼让”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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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里斯在国际扎让说中提出,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权益。里斯这—观点提出了主权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应考虑适用外国法这一国际私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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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述公共秩序多采用客观说(结果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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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述政府利益分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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