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2年年底,朱某与某县食品总公司破产清算组签订租赁食品公司肉联厂(国有企业)的合同,租赁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03年11月,朱某伙同肉联厂的两名副厂长将两台机器及附属设备拆卸后变卖,三人私分卖得的货款两万余元。2004年7月,朱某写信给反贪局供述自己盗卖机器的行为但并没有主动到案,后被抓获归案。朱某的行为:( )

A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B构成贪污罪

C朱某租赁经营国有企业的行为,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D朱某写信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投案自首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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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朱某租赁经营肉联厂的行为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卖国有财产并私分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朱某写信给反贪局之后并未主动到案,不能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