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一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2017年6月份发生了下列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交易和事项:
(1)6月1日,由甲公司全额提供贷款担保的乙公司因陷入严重财务困难无法支付到期贷款本息800万元,被贷款银行提起诉讼。6月20日,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甲公司不服判决并决定上诉。6月30日,甲公司律师认为,甲公司很可能需要为乙公司所欠贷款本息承担全额连带偿还责任。甲公司在2017年6月1日前,未确认过与该贷款担保相关的负债。
(2)6月10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表明,2016年12月销售给丙公司的A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丙公司根据合同规定要求甲公司赔偿260万元。丙公司对甲公司提起诉讼,甲公司经分析很可能发生赔偿支出,估计赔偿金额为212万元(含诉讼费2万元)鉴于甲公司就A产品已在保险公司投了产品质量保险,6月30日,甲公司基本确定可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100万元,该诉讼尚未判决。
(3)6月15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不可撤销的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丁公司生产B产品2万件,售价为每件1000元,4个月后交货,若违约不执行合同,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丁公司支付违约金。因6月下旬原油等能源价格上涨,导致生产成本上升,甲公司预计8产品生产成本上涨为每件1100元。至6月30日,甲公司无库存B产品所需原材料,计划7月上旬调试有关生产设备和采购原材料,开始生产B产品。
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和其他相关税费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