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霍布斯是17、18世纪流行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他从抽象的人性原则出发,从人的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出发来解释国家的产生及其基础。
霍布斯认为,在国家成立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每个人对同一事物都具有同等的权利,同时,人人有都是自由的,每个人都有运用自己的权力以求保全自己的本性,即保全生命的自由。这种自由就是人的自然权利。既然人的权利是平等的,而人人又只顾自己的保全,因此当人们同时想占有某物而不能共有或分享时,则必然成为仇敌,每一个人都企图用伤害他人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霍布斯把引起人们相互争斗的原因归结为三种:利益上的竞争,对他人可能伤害到自己的猜忌和对名誉的追求。由此,霍布斯得出了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的结论。在那里,人人生活在死亡的恐惧中,人的生命是“孤独、贫穷、龌龊、凶残和短促的”。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并不是对历史的真实描述。他自己也承认这不过是一种想象,从来“也不存在这样的战争状态”。霍布斯这种从人性本恶推衍出来的自然状态实际上是当时英国社会中激烈的阶级冲突和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力角逐的真实写照,是把资产阶级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原则抽象化、一般化了。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自由的运用自己的权力保全自己,结果却导致战争状态,破坏了“自我保存”。因此,他认为人们必须放弃自己的权力,摆脱自然状态。自然法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方便的准则。霍布斯认为自然法“是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自然法通过它的律令禁止人们做伤害自己生命的事情。他认为自然法规定的主要原则是尽力寻求和平;为了和平和自身的安全,每个人都应该放弃自己的力量和权力;应当履行契约等等。其中最根本的原则是寻求和平。霍布斯认为,人们按照自然法的原则去做,就可以实现和平幸福的生活。
然而在霍布斯看来,在人类心灵中感情的作用大于理性的作用。由于人人都想攫取大于他人的权力以保存自己,从而使和平难以实现。因此,他主张必须有一个大于一切人的权力的公共权力做自然法的后盾,这样才能震慑住人们无限的欲望,使人们的安全得到保障。这个公共权力就是国家。他要求国家用强力来制止“内乱”,维护和平。